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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相关计税依据

发布时间:2016-04-27     来源:中国新闻网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文明确,营改增后,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,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,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。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今日下发《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》。通知对营改增后的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:

——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。

——房产出租的,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。

——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,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,不计入扣除项目,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,可以计入扣除项目。

——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,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,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。

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,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。个人转租房屋的,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,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。

——免征增值税的,确定计税依据时,成交价格、租金收入、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。

——在计征上述税种时,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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